(2016)陕0802民初77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公司、姚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公司,姚某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7749号原告王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姚某。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公司、姚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某公司、姚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对被告某公司、姚某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某公司、姚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410元,缓交30000元,已收12410元退还原告王某。审 判 长 李长鹏审 判 员 张 媛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