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4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成都松翎物业有限公司与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松翎物业有限公司,周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4民初2022号原告:成都松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84号4楼法定代表人:张代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昕,公司员工。被告:周某,女,汉族,1971年12月14日出生,现居住于自贡市大安区。原告成都松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成都松翎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松翎物业有限公司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松翎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松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瞿泽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婉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