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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4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成都松翎物业有限公司与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松翎物业有限公司,周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4民初2022号原告:成都松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84号4楼法定代表人:张代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昕,公司员工。被告:周某,女,汉族,1971年12月14日出生,现居住于自贡市大安区。原告成都松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成都松翎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松翎物业有限公司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松翎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松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瞿泽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婉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