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执字第12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刘博与刘鸿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博,刘鸿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12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博,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刘鸿杰,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刘鸿杰名下车牌号冀T×××××轿车的查封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对被执行人刘鸿杰名下车牌号冀T×××××轿车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彬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