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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乔荣妨害公务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9刑初16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2月17日被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服刑期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加刑一年,2011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7月31日被刑事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审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延庆区看守所。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延检公诉刑诉[2016]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正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乔×驾驶白色大众CC轿车,在京藏高速公路进京方向途经东花园检查站时,因其未悬挂车牌并无证驾驶,在民警要求其接受进一步检查时乔×驾车逃走,后东花园检查站请求康庄检查站协助堵截该车。当日18时50分许,康庄公安检查站执勤民警对该车进行拦截时,乔×再次闯卡向进京方向行驶。与此同时,康庄公安检查站民警迅速驱车追赶,当乔×驾驶车辆行驶至距离延庆区营城子出口五六百米时堵车,警察追上并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乔×不听从民警的指挥,加速将前方车辆(×××)撞坏,后因无法逃脱被康庄公安检查站民警抓获。经鉴定,号牌为×××的车辆修复价格为5145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乔×驾驶的轿车,证人李×1、张×、许×、李×2、盛×、刘×、王×、李×3、康×、李×4的证言,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张家口支队怀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延庆区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工作说明,执法记录仪录像,刑事判决书,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狱政管理处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乔×的供述,调解笔录,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针对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被告人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庭调解,被告人乔×的家属赔偿了被撞车辆驾驶人的经济损失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乔×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乔×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期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加刑一年,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乔×的犯罪行为造成案外人的财物毁损,本院酌予从重处罚。被告人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案外人的经济损失,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乔×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乔×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3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二、在案扣押的白色大众CC轿车,发还被告人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