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24民初38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滦南县柏各庄镇交六村村民委员会与张德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南县柏各庄镇交六村村民委员会,张德壮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3818号原告:滦南县柏各庄镇交六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玉双,系该村支部书记。被告:张德壮,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南县柏各庄镇交六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德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南县柏各庄镇交六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滦南县柏各庄镇交六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滦南县柏各庄镇交六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会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