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67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罪犯马某某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6775号罪犯马某某,男,汉族,1962年5月8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蚌埠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蚌山刑初字第00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马某某不服,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4)蚌刑终字第002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罪犯马某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马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较好的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6月获表扬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罪犯马某某已履行了全部财产刑。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马某某的陈述证实,该犯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至2016年06月获表扬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2、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缴款票据证实,该犯的财产刑已全部履行。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马某某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罪犯马某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6年06月获表扬奖励一次。经马某某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马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7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吴 陶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葛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