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1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闫贤与赵存喜、贾凤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贤,赵存喜,贾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266号申请执行人闫贤,公民身份号码×××,女,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赵存喜,公民身份号码×××,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天誉天城泸州。被执行人贾凤,公民身份号码×××,女,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天誉天城泸州。与赵存喜系夫妻关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闫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存喜、贾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24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肖 继 宏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