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82民初59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闫某与谢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谢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5947号原告:闫某,女,成年,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颜涛,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谢某,男,成年,汉族。原告闫某与被告谢某赡养义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闫某于2016年10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谢某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诉。审判员  邵存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世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