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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民初30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于某与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3034号申请人于某,女,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申请人王某,女,195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申请人于某诉被申请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某所有的的位××县房屋一处(产权证号:林西镇字第XXXX号)予以轮候查封,担保人张素玲以所有的×××号自卸低速货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31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所有的的位××县房屋一处(产权证号:林西镇字第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担保人张素玲所有的×××号自卸低速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爱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海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