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30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黄西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黄西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30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721662-0,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解放街71号。负责人:叶庆梁,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媚媚,女,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黄西西,女,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42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西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黄西西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敖江镇(鳌江镇)新河南路22-904号房屋和坐落于平阳县敖江镇(鳌江镇)新河南路22-902号房屋,但上述财产暂无法变现。本院另向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黄西西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黄西西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黄西西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对被执行人黄西西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敖江镇(鳌江镇)新河南路22-904号房屋和坐落于平阳县敖江镇(鳌江镇)新河南路22-902号房屋变价所得款在最高额11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黄西西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970.50元,申请执行费8400元。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在上述财产变现后或发现被执行人黄西西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6执30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学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苗苗讨论笔录时间:2016年10月28日上午10时50分地点:平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401室参加人员:赖士照、钟文善、卢学泉记录:孔苗苗讨论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西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终结。讨论记录如下:卢学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黄西西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敖江镇(鳌江镇)新河南路22-904号房屋和坐落于平阳县敖江镇(鳌江镇)新河南路22-902号房屋,但上述财产暂无法变现。本院另向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黄西西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黄西西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黄西西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对被执行人黄西西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敖江镇(鳌江镇)新河南路22-904号房屋和坐落于平阳县敖江镇(鳌江镇)新河南路22-902号房屋变价所得款在最高额11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黄西西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970.50元,申请执行费8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拟裁定本院(2016)浙0326执30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在上述财产变现后或发现被执行人黄西西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对以上意见,你们有无异议?赖士照:被查封的财产暂无法变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我同意经办人的意见。钟文善:同意经办人的意见。讨论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在上述财产变现后或发现被执行人黄西西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院(2016)浙0326执30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