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唐志能、甘华露、曾燕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志能,甘华露,曾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703号移送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唐志能,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甘华露,男,199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曾燕,女,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刑初字第357号刑事判决书和(2016)成执交字第476号执行案件交办决定书,于2016年5月3日受理了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并交办本院执行的唐志能、甘华露、曾燕没收财产一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刑初字第357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载明“……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第二项载明“……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第三项载明“……并处罚金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唐志能在银行的存款;二、扣划被执行人甘华露在银行的存款;三、对被执行人曾燕在银行的存款限额在10000元以内予以扣划。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叶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锡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