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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辖终9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泰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泰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辖终9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赵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泰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清算组负责人:胡增瑞,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16)沪0230民初48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就强制清算权利义务产生的纠纷,由受理强制清算的法院进行管辖;本案应当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已经受理了(2015)崇民二(商)清(算)字第1号上海泰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被强制清算人的强制清算一案。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就强制清算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的,应当向受理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原审法院作为受理本案原审原告作为被强制清算案件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审 判 员  陈 琪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