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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执1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沈怀钢、袁泉与临沭县蛟龙镇小湾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怀钢,袁泉,临沭县蛟龙镇小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鲁1329执1850号申请执行人沈怀钢,居民,临沭县蛟龙镇吴家后村。申请执行人袁泉,居民。被执行人临沭县蛟龙镇小湾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沈怀钢、袁泉与被执行人临沭县蛟龙镇小湾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沭商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勤花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伏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