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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刑更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吴田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刑更00405号罪犯吴田,男,199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人,住宿州市灵璧县。现在温州市看守所服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6)浙0303刑初1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执行机关温州市公安局于2016年10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本院认为:罪犯吴田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田减去拘役五日(刑期至2016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玲珑审判员  徐继松审判员  叶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熙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