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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37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沈努古(沈鲁古)与向万正、卢拉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努古,向万正,卢拉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7民初433号原告沈努古(又名沈鲁古),男,生于1976年10月1日,住雷波县。被告向万正,男,生于1988年6月5日,住雷波县。被告卢拉体,男,生于1987年1月12日,住雷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努古(又名沈鲁古)诉被告向万正、卢拉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努古(又名沈鲁古)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沈努古(又名沈鲁古)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努古(又名沈鲁古)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2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杨 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传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