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5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陈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559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住安溪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31日被羁押,2016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2016年2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贾阳霞,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2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贾阳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被告人陈某在其租住的东莞市常平镇丽景花园1号1501内建立了一个网址为www.83908.com的诈骗网站,其在网站上发布虚假信息,谎称可以提供六合彩特码,但需缴纳人民币198元成为会员后才能看到,对方办理会员后又要求缴纳人民币2,980元保证金才可获得六合彩特码,对方缴纳保证金后又继续以此手段反复要求被害人转钱,以骗取钱财。为接收诈骗得来的钱款,被告人陈某从网上买来他人的银行卡共23张,并已用其中4张接收赃款。2015年11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周某人民币共计9,158元。2015年11月21日至12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共计9,138元。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钟某人民币共计3,178元。2015年12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姚某人民币共计9,820元。2015年12月18日至12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聂某甲人民币共计4,078元。2015年12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林某人民币共计9,138元。除此之外,被告人陈某还用上述方法骗取数十名被害人共计131,127元,其中户名为曾国竹的邮政卡收到23,512元,户名为曾国竹的工行卡收到22,714元,户名为曾国竹的农行卡收到50,914元,户名为曾国竹的建行卡收到33,987元。2015年12月25日,被害人刘某发现受骗后报警。2015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常平镇丽景花园1号1501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归案,当场缴获笔记本电脑1部、手机4部、银行卡25张、现金人民币39,00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辩称我是2015年11月20日开始作案的,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至六单没有异议,但对指控我此外还诈骗金额131,127元有异议,这些钱全部是我在网上做茶叶生意所得。其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不持异议,但对诈骗数额及犯案时间有异议。在公安机关第一份笔录被告人称是两个月前开始诈骗,但没有交代具体时间,且在庭审其也强调具体从事诈骗的时间是11月20日左右,与本案已核实被害人周某的报案时间吻合。请求合议庭采信其当庭供述。二、关于诈骗数额131,127元,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被害人报案记录及汇款的具体凭证、账号,对该事实应不予认可,仅认定被告人的诈骗金额为44,510元。三、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本案中被告人持有银行卡的行为是用于诈骗,属于吸收从行为,应以诈骗罪一个罪名定罪。四、扣押的现金39,000元,其中3万元被告人陈述是其向朋友借款,该3万元应当不予认定为赃款,予以返还借款人或发还被告人本人。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其犯案的时间不长。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通过家属对被害人进行全部退赔退赃,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和求情。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中旬,被告人陈某在其租住的东莞市常平镇丽景花园1号1501内建立了一个网址为www.83908.com的诈骗网站,其在网站上发布虚假信息,谎称可以提供六合彩特码,但需缴纳人民币198元成为会员后才能看到,对方办理会员后又要求缴纳人民币2,980元保证金才可获得六合彩特码,对方缴纳保证金后又继续以此手段反复要求被害人转钱,以骗取钱财。为接收诈骗得来的钱款,被告人陈某从网上买来他人的银行卡共24张,并用其中的部分银行卡接收赃款。2015年11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周某人民币共计9,158元(分三次汇入户名为曾国竹、帐号62×××34的邮政储蓄卡内)。2015年11月21日至12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共计9,138元(分三次汇入户名为曾国竹,账号62×××34的邮政储蓄卡内)。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钟某人民币共计3,178元(分两次汇入户名为曾国竹,账号62×××79的建设银行卡内)。2015年12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姚某人民币共计9,820元(分三次汇入户名为曾国竹,账号62×××79的建设银行卡内)。2015年12月18日至12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聂某甲人民币共计4,078元(分三次汇入户名为曾国竹,账号62×××79的建设银行卡内)。2015年12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林某人民币共计9,138元(分三次汇入户名为曾国竹,账号62×××34的邮政储蓄卡内)。2015年12月25日,被害人刘某发现受骗后报警。2015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常平镇丽景花园1号1501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归案,当场缴获笔记本电脑1部、手机4部、银行卡25张、现金人民币39,000元。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已赔偿被害人周某人民币9,150元、被害人刘某人民币9,138元、被害人钟某人民币3,178元、被害人姚某人民币9,820元、被害人聂某乙人民币4,078元、被害人林某人民币9,138元,被害人周某、钟某、姚某、聂某乙、林某对陈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我大概两个月前从网上学习到用六合彩诈骗,于是建立了一个网站,并输入了自己的手机号码,别人登录后看到如果要号码的话就要联系我,并让对方交198元,对方交了以后还要求交几千块,有些人会继续上当,有时候对方发现受骗就自己终止了。另外我有时候会自己判断号码提供给对方,如果对方中了,下一期就会继续骗对方。我不知道六合彩号码的信息,这些网站都是我搞的,号码也是我随便说的。民警在我家里扣押的39,000元是我从诈骗使用的银行卡中取出来的。民警在我家里扣押的银行卡基本都是我用于诈骗的,但有些卡还没有使用,主要使用的有邮政卡、农行卡、工行卡和建行卡。我骗过一个叫刘某的人,他在2015年11月和12月转过9,000元。2015年10月后转入银行卡的钱基本都是我骗的。后又称一共只诈骗5个人,总共4万元,开始实施诈骗是2015年10月以后。对缴获的银行卡、手机及39,000元现金进行辨认,辨认了其实施诈骗的网站,辨认户名为曾国竹农行卡、邮政卡、工行卡上的交易流水都是其骗来的钱,户名为曾国竹建行卡2015年10月以后转入的钱都是我骗来的。二、被害人陈述:1、刘某:我进了一个诈骗网站,对方说可以出售六合彩信息,我就根据对方的提示分别转了三次钱,转完以后对方并没有给我六合彩号码,而让我继续转钱,我发现被骗了于是报警,对方的两个电话号码及接收赃款的户名为曾国竹。2、周某:我按照对方要求汇款,提供了对方的账号及自己的汇款账号。3、姚某:2015年12月有人打电话过来说有六合彩的内部资料,我相信了并给对方打了三次钱,我是建行卡汇款的。4、钟某:2015年12月10日一个六合彩的网站说可以提供号码,我根据对方的要求汇款三次,共3,100元,我要求对方退款,对方不同意,我就发现被骗了。5、聂某乙:2015年12月被六合彩网站诈骗880元、3,000元,我按照对方要求汇款。6、林某:我被他人以提供六合彩特码为名诈骗,共转款给对方三次,分别为人民币198元、2,980元、5,960元。三、证人证言:1、陈再伏:2015年12月20日到东莞找陈江湖,陈江湖带我去陈某家里,我不清楚陈某和陈江湖在做什么。2、陈江湖:2015年12月20日到了陈某住处后,看到陈某用网站发布六合彩信息诈骗,我就跟着学,我也有成功诈骗几笔。我刚开始和陈某学习时也有帮忙联系被骗事主,但没有分到钱。四、物证:黑色苹果4S一部、黑色三星手机一部、黑色苹果5S手机一部、飞利浦手机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杂牌手机一部、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现金39,000元及银行卡25张。五、书证:被告人基本个人信息、逮捕必要性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通话记录、涉案银行卡多份交易记录、开户资料、情况说明等。六、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制图、照片及辨认笔录。上述证据真实、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4,510元,数额教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辩称其从2015年11月20日开始作案的,起诉书指控的诈骗金额131,127元系其做生意所得。对此,本院认为,关于陈某犯罪时间起点,仅有被告人供述,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陈某的当庭供述予以采信。指控的诈骗金额131,127元,仅有陈某银行卡的交易记录证明进账情况,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陈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亦存在反复,且当庭对此亦不予认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某另行诈骗了131,127元,对陈某的相关辩解本院予以采信。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出于盗窃的犯罪目的,实施了购买他人银行卡而非法持有和诈骗的二个犯罪行为,二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分别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诈骗罪,应从一重罪即诈骗罪一罪论处,不宜再认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陈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已对六名被害人进行了赔偿,且取得了其中五名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安机关缴获的现金人民币39,000元无证据证明系赃款,不宜予以没收,上述款项折抵罚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缴获的人民币39,000元折抵罚金);二、缴获的作案工具电脑一台、手机4部、银行卡24张予以没收。三、缴获的所有人为吴凤莲(被告人陈某妻子)的银行卡发还吴凤莲。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涂 丹人民陪审员 张 晋 雄人民陪审员 刘 水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佳(兼)书 记 员 林 斯 瑜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