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2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曾凡华与邢光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凡华,邢光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22民初530号原告:曾凡华,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邢光旭,男,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曾凡华与被告邢光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凡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光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曾凡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邢光旭归还借款17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事实和理由:邢光旭在连江县凤城镇丹凤一区开理发店,曾凡华经常到其店里理头发,双方得以认识,成为朋友。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邢光旭以购买连江县凤城镇丹凤四区的商品房需要装修为由,陆续向曾凡华借款四次,合计170000元。出于朋友关系,当时双方未约定利息。邢光旭曾信誓旦旦表示,在曾凡华需要时,其保证按时还款。看见邢光旭经营的理发店营业正常,曾凡华对邢光旭的保证也深信不疑。2015年10月期间,曾凡华发现邢光旭的理发店关门歇业了,就电话联系邢光旭要求归还借款,但邢光旭玩起了失踪。为此,为保护曾凡华合法权利,依法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邢光旭未作答辩。曾凡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因邢光旭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权利。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邢光旭分别于2014年8月1日向曾凡华借款60000元,约定2015年9月1日还清;2014年9月21日向曾凡华借款10000元,约定2014年10月21日还清;2014年11月4日向曾凡华借款5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2015年3月1日向曾凡华借款50000元,约定2015年3月8日还清。上述四笔借款均由邢光旭分别出具借条交曾凡华执存,均未约定借款利息。嗣后,经曾凡华多次催讨,邢光旭未还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邢光旭向曾凡华借款的事实,有曾凡华提供的借条为据,故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邢光旭负有归还的义务。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故本院认定本案借款为无息借款。因此本案借款还款期限到期后或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逾期利息的,应予准许,利率可按年利率6%计算。故现曾凡华主张邢光旭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从起诉之日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为止的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诉讼中,邢光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邢光旭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曾凡华借款17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时间从2016年2月16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邢光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海云代理审判员 吴香隆人民陪审员 熊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肇昱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