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3民初54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皇甫国贤与孙岳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皇甫xx,孙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3民初5485号原告:皇甫xx,男,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告:孙xx,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原告皇甫xx为与被告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裘盛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皇甫xx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皇甫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皇甫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皇甫xx负担。审 判 员 裘盛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洪依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