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执13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戴付国与朱红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付国,朱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1305号申请执行人:戴付国,男,1960年10月12日出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朱红英,女,1965年7月26日出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戴付国与被执行人朱红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8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朱红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东台市东台镇龙晶花园13号楼101室中属于自己的物品迁出,将该房屋交由原告戴付国继续使用;案件受理费176元,由被告刘庆荣、朱红英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需迁出的房屋为其唯一住房,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生活必需住房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0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益华审判员 冯宝银审判员 路 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