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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7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7385号原告:陈某1,女,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陈某2,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现住浦江县。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1、被告陈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双方均系再婚,2003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浦江县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无婚生子女和共同财产。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但自从2015年起,被告与其前妻因为经济纠葛等因素,经常打骂原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分居至今无和好可能。故原告提起离婚诉讼。陈某2辩称,原告的诉状中关于相识并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的情况是事实,但双方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不存在分居情况,只不过原告自己跑出去分开了一个星期;3、双方有共同的财产,钱都在原告的银行卡上,同时也有共同债务没有归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内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曾因生活琐事偶发争执,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已共同生活多年,应当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较为牢固的感情基础。虽然双方会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但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被告亦不认可双方存在不可调和之矛盾。双方均系再婚,更应彼此珍惜来之不易的多年感情,在采取主动沟通、互相退让的态度下,仍有和好之可能。综上所述,为维护家庭生活的稳定,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1要求与被告陈某2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黄 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周彩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