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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67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仲伟修与连云港美春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伟修,连云港美春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6727号原告:仲伟修。被告:连云港美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海街道解放西路31号1-1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刘海兵,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仲伟修与被告连云港美春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仲伟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公告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仲伟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宋敏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 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