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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4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蒋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4民初1155号原告:蒋某。被告:程某。原告蒋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铁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于2016年10月2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蒋某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承担。审判员  康铁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