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4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蒋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4民初1155号原告:蒋某。被告:程某。原告蒋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铁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于2016年10月2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蒋某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承担。审判员 康铁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