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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7民初2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分公司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分公司,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2489号原告: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茶淀工业园津汉公路茶西村北侧。负责人:齐力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强,天津芦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34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华,董事长。原告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分公司与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7元,由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东兴审 判 员  王永胜人民陪审员  岳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庆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