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22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罗家麟与何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家麟,何朝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2民初1940号原告:罗家麟,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何朝阳,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原告罗家麟与被告何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罗家麟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家麟以原、被告庭外另行协商还款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家麟撤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罗家麟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阿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汤丹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