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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4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金荣与金秀瑶族自治县金圣水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荣,金秀瑶族自治县金圣水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4执169号申请执行人金荣。被执行人金秀瑶族自治县金圣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金秀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肖先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金荣与被执行人金秀瑶族自治县金圣水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银行、查土地、查车辆、查房产,发现被执行人秀瑶族自治县金圣水电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金荣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金秀瑶族自治县金圣水电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金荣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的(2016)桂1324民初2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   发   源审判长 潘   发   源审判员 文建春审判员文建春审判员 黄   守   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