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开执字第00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周健峰与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健峰,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开执字第00707号申请执行人周健峰。被执行人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周家桥村。法定代表人顾美华。周健峰与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争议纠纷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5〕第751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应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周健峰工资92862.8元;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应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周健峰赔偿金3333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号牌为苏ED69**“解放牌”汽车一辆,但因未发现该车辆下落,本案无法处置。此外未能查获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的方便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5〕第751号仲裁裁决中关于周健峰应得工资、赔偿金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阳审 判 员 步全赢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静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