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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4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温明强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温明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4150号罪犯温明强,男,196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31日作出(2006)榕刑初字第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明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81961.43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11月3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5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温明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5256.04元(含先前赔付的5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温明强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8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2月12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9年12月1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温明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温明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二月至二〇一六年七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点四分;获得二〇一四年、二〇一五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通过原判法院支付赔偿款人民币600元。本院认为,罪犯温明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温明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8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梦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