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执4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王忠岳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4241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忠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03刑初37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忠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忠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忠岳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王忠岳(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68的存款人民币205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欣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