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81执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钟瑞平、刘晓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瑞平,刘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81执字第938号申请执行人钟瑞平,男,1967年1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刘晓明,男,1983年3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本院在执行钟瑞平与刘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钟瑞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瑞民二初4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借款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5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金额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晓明长期下落不明,无其他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81执字第9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经申请后,可恢复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瑞生���判员钟永红代理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钟俊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