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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8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宋志宏与马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8执恢2号宋志宏与马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2)长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志宏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马文秀现下落不明,也未查询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时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428执恢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培忠审 判 员  冯 伟助理审判员  郭富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卫美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