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8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宋志宏与马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8执恢2号宋志宏与马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2)长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志宏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马文秀现下落不明,也未查询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时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428执恢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培忠审 判 员 冯 伟助理审判员 郭富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卫美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