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字第143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胡妍、胡长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143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荣超中心A栋。负责人:王业,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华,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力,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妍,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南雄市某号,居民身份证某号码。被执行人:胡长明,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南雄市某号,居民身份证某号码。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胡妍、胡长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若干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涉案抵押房产即被执行人胡妍名下某房产(房产证某号)。经查,上述房产已被福田区人民法院首位查封,案号为(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某号。经福田区人民法院同意,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深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深深信评字第某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值为若干元。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处分上述房产以清偿债务。某年某月某日,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以保留价若干元第一次拍卖上述房产,但未成交。某年某月某日,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以保留价若干元对上述房产进行了第二次拍卖,仍未成交。某年某月某日,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以保留价若干元进行了第三次拍卖,由竞买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以若干元竞得。上述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若干元、评估费若干元后,本院已将本案担保债权若干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另,根据福田区人民法院来函协助请求,本院已将余款若干元划付给福田区人民法院,由福田区人民法院予以参与分配。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