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恢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连云港山海担保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惠尔佳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江苏惠宇玻璃有限公司、黄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山海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惠尔佳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江苏惠宇玻璃有限公司,黄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恢285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山海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连云港惠尔佳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江苏惠宇玻璃有限公司、黄霞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山海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惠尔佳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江苏惠宇玻璃有限公司、黄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海商巡初字第0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暂未全部履行完毕,现本案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海商巡初字第01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顾绍文执行员 刘 杰执行员 张智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茆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