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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02民初2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满某与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某,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02民初2580号原告:满某,女,1977年10月24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告:粟某,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原告满某与被告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因原告满某在起诉时的诉状上预留的手机号码是空号,本院通过向被告了解情况,知道了原告娘家的地址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字垭镇青云桥村榨坊组,本院按照被告提供的地址找到了原告的母亲吕雨林,向其告知了相关情况,并把开庭传票(开庭时间为2016年10月28日)留在了原告的娘家,并告知其母亲及时联系原告,按时出庭。2016年10月28日,原告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满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满某负担。审 判 员  符长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田 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