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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100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董阳与沈阳元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及沈阳华威伟业彩钢有限公司、沈阳昊天伟业彩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阳,沈阳元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沈阳华威伟业彩钢有限公司,沈阳昊天伟业彩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100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阳,男,1987年10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罗静,沈阳市于洪区中兴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元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新民市。法定代表人:梁忠勇,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沈阳华威伟业彩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徐国庆。原审被告:沈阳昊天伟业彩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田爱国,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董阳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元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沈阳华威伟业彩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沈阳昊天伟业彩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20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阳以与被上诉人沈阳元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董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董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杰审 判 员  乔雪梅代理审判员  林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阎玉洁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