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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1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魏治军与孙纪忠故意伤害纠纷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治军,孙纪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1493号申请执行人:魏治军,男。被执行人:孙纪忠,男。本院在执行魏治军与孙纪忠故意伤害一案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丛树民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茳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