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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39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郑立兵与黄李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立兵,黄李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81民初3979号原告:郑立兵,男,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黄李巢,男,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原告郑立兵诉被告黄李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赵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立兵,被告黄李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立兵诉称:2013年3月17日,原告在巢湖市祥和包装有限公司上班时造成工伤,被告黄李巢是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伤愈后与巢湖市祥和包装有限公司签订工伤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巢湖市祥和包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30日前一次性补偿原告300000元,但赔偿款至今未付清。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黄李巢于2016年6月2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于2016年6月25日先付原告5000元,剩余35000元于3个月内付清,如到期未付,按1分息计算。被告出具欠条后,原告多次向其催讨欠款,被告仍拒不偿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40000元及16天利息175元;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李巢辩称:1、2013年3月17日,原告在巢湖市祥和包装有限公司干活时手部受伤致残,经公司三股东协商一致,原告与公司签订工伤补偿协议,由公司赔偿原告300000元,之后公司停产,尚有40000元赔偿款未能支付给原告,原告为此找到被告,被告以个人名义向原告承诺付款并出具欠条,欠条约定3个月内付清赔偿款,另约定如到期不能付款则按1分息计算。2、欠条出具后,被告于2016年8月2日给付原告4000元,同年8月3日给付1000元,2016年9月29日给付2000元,共计给付7000元,尚欠原告33000元。原告郑立兵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举证如下:1、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一份,证明被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注明欠原告40000元,该款在3个月内付清,如到期未付按照1分息计息,原告认为1分息应是月息。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均无异议,但认为欠条中注明的1分息应是年息。被告黄李巢同时举证如下:收条二份,证明原告分别于2016年8月2日、2016年9月29日向被告出具收条,收到被告赔偿款合计6000元。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无异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所举证据均予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黄李巢系巢湖市祥和包装有限公司隐名股东。2013年3月17日,原告郑立兵在巢湖市祥和包装有限公司工作时受伤,原告伤愈后,经黄李巢等三股东协商一致,巢湖市祥和包装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工伤补偿协议,双方约定公司于2013年8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300000元,然原告多次催要,赔偿款未能付清。2016年6月21日,被告黄李巢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公司所欠原告40000元赔偿款由其个人偿还,欠条同时载明“2016年6月25号先付人民币伍仟元,剩下余款叁个月内付清。如到期没付,按壹分息计算”。欠条出具后,被告陆续给付原告6000元,尚欠34000元未能付清。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对还款期限存有分歧,致调解不成。本院认为:被告黄李巢向原告郑立兵出具欠条,承诺由个人偿还巢湖市祥和包装有限公司所欠原告40000元工伤赔偿款,系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出具欠条后,到底支付了多少元赔偿款?被告虽辩称已付赔偿款7000元,但原告仅认可收到6000元,其中1000元是否支付被告缺乏证据证明,本院确认被告已付6000元,该款从40000元总额中予以扣除,即下欠34000元由被告偿还原告。二、利息约定不明,欠付款利息该如何计算?因黄李巢出具的欠条仅载明“剩下余款叁个月内付清。如到期没付,按壹分息计算”,因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确,本院参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欠付款利息。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李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郑立兵赔偿款34000元,并自2016年9月2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郑立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本院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黄李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娅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