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125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志日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志日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5刑初22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志日,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江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3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9月19日经江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永检公诉刑诉〔2016〕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志日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皇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志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6日晚,被告人唐志日酒后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从潇浦镇车田村往千家峒瑶族乡方向行驶,途经千灌公路大桥时,冲撞路边堆放的沙地,导致其自身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江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警时发现其有酒驾嫌疑,遂依法抽取其血样,并经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一医院对其血液进行酒精浓度含量检验,其检测结果为96.5mg/ml,属醉酒驾驶。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唐志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院认为,被告人唐志日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唐志日予以量刑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志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物证现场照片、血样照片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人首某的证言,被告人唐志日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志日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志日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唐志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唐志日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志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义 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小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低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