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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31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林燕华与邱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燕华,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3180号申请执行人:林燕华,女,1971年9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邱明,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金,北京半夏律师事务所律师。林燕华与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00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林燕华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邱明按照民事判决书偿还借款、案件受理费、公示费共计384048元以及逾期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邱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邱明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开户信息。被执行人邱明目前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林燕华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邱明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邱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林燕华申请执行的案款384048元及逾期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林燕华同意,被执行人邱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100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岗代理审判员  申家杰代理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佳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