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民终3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宜兴市合盛建材有限公司与商丘市银河棉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商丘市银河棉业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合盛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终35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银河棉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闫集镇北105国道东侧。机构代码证号61517612-5。法定代表人刘卫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兴市合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人民北路32号。机构代码证号57137263-3。法定代表人陶炎,总经理。上诉人商丘市银河棉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合盛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5日起诉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38324.3元及自起诉之日至归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豫1403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商丘市银河棉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商丘市银河棉业股份有限公司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商丘市银河棉业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玮审判员 张学朋审判员 李念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 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