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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93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士挺、张琦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士挺,张琦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9388号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武文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雨,女,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该公司职员。被告:胡士挺,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张琦峰,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士挺、张琦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豫波代理审判员  黎 妙代理审判员  陈玉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迪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