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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张海军与陈国庆、王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军,陈国庆,王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02民初1396号原告:张海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威,山东博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燕静,山东博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国庆。被告:王燕。原告张海军与被告陈国庆、王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海军的诉讼代理人韩威、于燕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国庆、王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偿还欠款208296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原告向二被告提供酒水,至2015年时二被告欠原告货款20多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两份,金额分别为56618元和151678元,共计208296元。自2015年至今,原告多次讨要货款,二��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被告陈国庆、王燕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证据,本院依法将证据送达二被告,二被告未提出异议亦未发表质证异议,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二被告系夫妻。自2013年起,原告向二被告提供酒水。2015年6月18日,被告王燕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认可欠原告货款56618元;2015年12月14日,被告陈国庆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认可欠原告货款151678元。两份欠条共计208296元。本院认为,原与二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将货物交付二被告,二被告及时支付货款。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所欠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国庆、王燕欠原告张海军货款20829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4元,财产保全费1561元,合计5985元,���被告陈国庆、王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宋晓萍人民陪审员  孙 凯人民陪审员  高传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崔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