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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行申7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崔银与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办事处侵占承包地行为违法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银,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行申7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银,女,1945年11月20日出生,现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子镇。崔银因诉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办事处侵占承包地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行终字第77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崔银申请再审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函(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请示,[1997]法行字第6号)规定,被申请人强行占用其土地,至今没有复耕,被申请人违法行为仍然连续处于进行状态,故其诉讼合理合法。要求再审确认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办事处强占其承包田的行为违法。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办事处为建设蒲河生态廊道,向崔银等村民发出《小三家村蒲河河套内和右堤外延50米土地停耕通知》。2011年3月17日,马三家街道办事处占用崔银家庭承包地3.3亩用于建设蒲河生态廊道。崔银2011年3月17日知道其土地被占用,其于2015年7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2年的法定期限。关于崔银提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函(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请示,[1997]法行字第6号),被申请人强行占用其土地,至今没有复耕,被申请人违法行为仍然连续处于进行状态,故其诉讼合理合法一节。该函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土资源部就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请示所作出的答复,答复内容是对土地管理部门追究违法占地行为和破坏耕地行为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有效期限起始时间如何计算的解释,故该函不适用本案。崔银此节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崔银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崔银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江红代理审判员 :王玉伦代理审判员 :郭宁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天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