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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9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宁波江东新纪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家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江东新纪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家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9372号原告:宁波江东新纪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兴宁路42弄1号(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747356224Y。法定代表人:周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铁,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家香,女,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江东新纪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家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江东新纪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宁波江东新纪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江东新纪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江东新纪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史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黎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