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4民初10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冯垒垒、刘香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垒垒,刘香廷,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0360号申请人:冯垒垒,男,1982年5月5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培,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香廷,女,1949年12月21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第三人: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192号1895天大建筑创意大厦909。法定代表人:左晖,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冯垒垒与被告刘香廷、第三人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冯垒垒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香廷银行账户中的资金174200元。申请人交纳174200元保证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冯垒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香廷银行存款174200元。案件申请费1391元,由申请人冯垒垒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