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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98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高永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9828号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阳光壹佰国际新城东园6号楼。法定代表人:黎辉,董事长。被告:高永奎,男,196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开区。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永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长 张 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霄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