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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7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彦辉与被执行人金艳红、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彦辉,金艳红,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7执116号申请执行人韩彦辉,女,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金艳红,女,1973年5月5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白峰,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回族。申请执行人韩彦辉与被执行人金艳红、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黑0207民初2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韩彦辉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二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金艳红、白峰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并已经查封了二被执行人的一处房地产,但因为申请执行人暂时无能力缴纳评估鉴定费而无法评估。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韩彦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又暂时无能力缴纳评估鉴定费,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韩彦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207民初2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玉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哲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