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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3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杨洋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垣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李毅,襄垣县农业委员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3民初977号原告:杨洋,女,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垣支公司。负责人:裴庆国,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凡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负责人:王彤宇,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婷。被告:李毅,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第三人:襄垣县农业委员会。负责人:张国林。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亚军。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负责人:吴彤,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洋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垣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被告李毅、第三人襄垣县农业委员会、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杨洋负担。审 判 长  刘国宏审 判 员  刘 慧人民陪审员  连环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