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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光大与王世刚、刘翠翠、董铁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振平,刘翠翠,王世刚,董铁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90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振平,男,汉族,1971年4月,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翠翠,女,汉族,1971年6月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世刚,男,汉族,1968年12月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董铁牛,男,汉族,1973年1月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2014)神民初字第0603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振平、刘翠翠、王世刚、董铁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四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650元、执行费3730元。但四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义务,现查明我院(2014)神法执字第0012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世刚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房产一套,现因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书面申请对上述房屋续行查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王世刚在神木县神木镇房屋一处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姜 南代理审判员  白 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