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7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韩文英申请执行被申请人付大盘、付金玲、付兰洁、付红云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文英,付大盘,付金玲,付兰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7执841号申请执行人韩文英,女,1932年1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付大盘,女,1950年3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付金玲,女,1962年9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付兰洁,女,1970年10月13日出生。付红云,女,1973年2月4日出生。韩文英与付大盘、付金玲、付兰洁、付红云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2)汝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0月8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付大盘、付金玲、付兰洁、付红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付大盘及其共有存款(收入)35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付金玲及其共有存款(收入)35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付兰洁及其共有存款(收入)35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付红云及其共有存款(收入)35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已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