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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执7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南某某与陶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某某,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750号申请执行人南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陶某某,女,汉族,住户县秦渡镇北稻务村107号。本院在执行南某某与陶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陶海花下落不明,也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致该案暂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瑞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放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