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执7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南某某与陶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某某,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750号申请执行人南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陶某某,女,汉族,住户县秦渡镇北稻务村107号。本院在执行南某某与陶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陶海花下落不明,也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致该案暂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瑞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放民 关注公众号“”